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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步伐,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社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指导意见》精神为指针,以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沈阳,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卫生需求为目的,建立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形成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两级格局,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并积极探索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有效途径。

  2.工作目标:利用2年时间,重点建设好10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和健全布局合理、配置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专科医院共同发展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性质,统一规划,完善功能

  3.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4.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年内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拉大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医院间的就医自付比例标准,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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