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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全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津政发〔2006〕79号)要求,以落实天津市城市定位为核心,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重点,以服务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不断优化用地布局和产业布局,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组织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规划修编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要落实到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
  (二)市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的修编(编制)工作和审查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认真做好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有关工作。
  (三)有关委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应给予指导和配合,积极参加规划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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