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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救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市安康医院免费强制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二)市安宁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四)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67号)规定,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除门槛费的50%。在享受上述医保优惠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区县残联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包括日常服药和医院就诊),资金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生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区县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六条 救助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一)市安康医院强制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市安宁医院集中收治的“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由收治医院在收治当月向患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其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集中收治的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救助对象,由其家属凭确诊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书、医药费开支单据,以及低保证、医疗救助卡或家庭收入证明(患者有工作单位的,还需由单位开具生活贫困证明)等,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或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提出救助申请,并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确认。
  第七条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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