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切实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康复工作,减轻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号)精神,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是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等多渠道筹资,保障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
第三条 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享受城镇特困救助家庭中的精神疾病患者;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精神疾病患者;
(四)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精神疾病患者;
(五)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因患精神疾病使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四条 救助方式:
(一)严重肇事肇祸的救助对象,由市安康医院负责免费强制收治。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由市安宁医院负责免费集中收治;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由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负责免费集中收治。
(三)其他救助对象可在本市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由于医疗费用负担沉重造成生活贫困的,由区县残联负责医疗救助,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