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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商品抽样执法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商品抽样执法检查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几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三步走”执法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执法检查,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津党发〔2004〕 7号, 以下简称《决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严格控制商品抽样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和《决定》的要求实施。抽样检查产品、商品,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必须持有国家总局或者市局下达的任务书,凡没有国家总局或者市局任务书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禁止基层执法单位自行设计、自行下达任务书。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检验检测检疫机构进行抽样检查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应当向被检查者出具委托书和任务书。没有行政执法部门的合法委托和任务书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提供样品。
  对连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的商品,应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予以抽查,不再对其门店的该类商品重复检验。
  三、建立商品抽样登记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检验检测检疫机构抽取样品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可提取样品。未经登记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提供样品。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产品、商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产品、商品直接送检验检测检疫机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抽样检查形式代替行政管理相对人送样检查。
  四、严格控制抽检数量。抽检样品的数量,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比例或行业规定的数量标准。没有法定或行业标准的,以达到抽样检查效果为准。相关的标准应当向被检查者明示。
  五、严格依法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向被检查者乱收费。有法定收费依据的,收费时,必须向被检查者出示,否则,被检查者有权拒绝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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