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考核结果发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通知书。
(二)用户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通知书如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是否收费的意见,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用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九、用水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水量用水,超过批准水量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
(一)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计收。
(三)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计收。
十、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理由,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
可减免的条件:
(一)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可酌情减免。
(二)当年节水整改方案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抵免当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的50%。
(三)因市政建设、水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十二、用水单位在收到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逾期缴纳加价费的,按日加收加价费5‰的滞纳金。
十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收费验审。收费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收支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