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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稳定自留山政策。自留山要按照自留山政策执行。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政策。责任山合同执行较好的,要进一步明确产权、完善合同,换发林权证;对于合同执行不好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规范已流转的集体林。本次林改前已流转的集体林,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履行的,予以维护确权;合同不完善的,协商完善后确权;对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重侵占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四)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林改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一般公益林,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五)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承包方式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政策。属于家庭承包的,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属于其它方式承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合理分配林地、林木流转收入。林改过程中,村组获得的林地、林木流转收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大部分要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留用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讨论决定,集体留用的林木流转收入的支出,按照国家、省、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改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具体林改工作要按照“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具体操作,林业部门搞好政策指导”的工作机制进行。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林改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改工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抽调一批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区两级财政要为林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林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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