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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简称林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通过林改,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经营林业的积极性,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从2007年1月至2008年上半年,完成全市林改任务,确保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实现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使每个农户平等享有集体林的权益。

  3.坚持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使林改最终能实现林业大发展。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向农民群众公开,着重抓好林改中的公示问题,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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