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乡镇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点在乡镇。农村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了,对防止各类事故,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协调解决好乡镇建设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法乱建、开挖取土、围塘挖堰、种植树木等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国家、省、市电力重点工程的政策协调和处理,确保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
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防范,预防电力设施遭受外来破坏,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措施。根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凡我市境内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建房、筑路、造桥、爆破、开挖、取土等),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开工前向市、县区电力部门办理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施工协议,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知电力部门安排专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电力部门可以对其停止供电;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新建项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可以不予接电,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将依椐《
电力法》和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