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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电力设施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电力设施有关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率先崛起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湖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市、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二、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调整充实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改委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规划源头上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好规划项目与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阻扰电力工程建设事件;工商部门、城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处罚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堵塞销赃渠道;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周围施工作业、矿山开采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国土部门要对毗邻电力设施的有关建设用地申请、开矿权设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部门要加强市政建设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监察;林业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输电线路走廊内林木修剪、砍伐协调;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航道等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力度,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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