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长兴、德清、安吉三县境内电力调度的通信线路设施,由各县供电局负责管辖。

第四章 许可受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凡涉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电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永久性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施工图;

  4、施工组织方案;

  5、非建设项目有关的作业内容、施工图和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指派专人会同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踏看,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电力部门在审核许可施工、作业项目的同时,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经许可核准的施工作业,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必要的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与电力部门签订该项施工作业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并接受电力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知电力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或其施工作业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作业或进行其他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经市、县(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电力部门可以对其停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