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1、兴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2、兴建公路、桥梁,拓宽河道;
3、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的外缘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4、起重机械、高臂混凝土泵车等超高设备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5、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6、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7、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的爆破作业;
8、竖立广告牌;
9、植树(竹)、堆物、挖坑、取土及土地平整等。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1、发电厂设施和毗连发电厂的各种专用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塔、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2、水力发电厂设施和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支洞)、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所设施和毗连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道路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线路设施,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导线、避雷线、拉线、接地装置、金具及其辅助设施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的电缆、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标石及其辅助设施;
5、城市、农村公共配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室(房)、箱式变电站、避雷器、断路器、电容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隔离开关、计量仪表装置及其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