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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7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和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制定《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计划》,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4.8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沈阳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9 指挥场所保障

  按现行防灾救援体制,沈阳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全市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指挥场所;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本部门的常设指挥场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区、县(市)政府及浑南新区管委会、棋盘山管委会、蒲河新城管委会、细河管委会负责开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临时指挥场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临时调用相关部门机动通信指挥车辆及器材,开设机动指挥场所。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沈阳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11 科技支撑保障

  市科技局、教育局以及有关科研和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增加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研发领域中的作用。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等部门建立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市广电局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信息共享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2 法制保障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颁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据此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政发〔2004〕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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