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3.3.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由专业应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料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4.2 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包括市财政、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当地应急管理的需要,重点保证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市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
4.3 应急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调用。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紧急处置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桃仙机场、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