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3.2.3 应急响应
3.2.3.1 分级响应(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全权负责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委。
3.2.3.2 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市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外办、外宣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2.3.3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沈阳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应急委的名义,适时联系驻沈相关单位、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沈阳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辽宁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辽宁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市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3.2.5 应急结束
(1)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根据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委、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提出,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及开发区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由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委宣布解除。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