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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及开发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市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注意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 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市应急委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说明事件主要情况,并随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政府应急办适时建议应急委启动专家组。

  3.1.4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由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确定并细化。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1.5 预警预测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沈阳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及时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过电话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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