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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精神,市政府对2004年印发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04〕1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体现。它对于切实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要尽快构建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狠抓预案的落实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以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应急经费保障
  4.3 应急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治安维护
  4.9 指挥场所保障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 科技支撑保障
  4.12 法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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