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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支持沈阳细河经济区开发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支持沈阳细河经济区开发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组建沈阳细河经济区(以下简称“细河经济区”)的决定,加快细河经济区开发建设,特制定“十一五”时期支持细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细河经济区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

  二、细河经济区的发展规划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细河经济区负责具体实施。

  三、调整细河经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以满足建设用地需要;经济区享有区域内土地出让审批权、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的支配权;经济区土地出让收入及配套费全部留在区内,以支持经济区建设。

  四、除实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外,市财政对于细河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贴;浑河、细河整治工程由市统筹安排。

  五、细河经济区内区级财政收入全部作为该区收入;“十一五”期间,细河经济区市级财政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全部留在区内,用于区域开发建设、滚动发展;区内现有企业各项税收纳入区财税体系管理。

  六、“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各项事业费用支出。

  七、市工业发展资金、城建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社保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要向细河经济区加大投入。

  八、国家开发行政策性贷款(软贷款)向细河经济区倾斜,重点支持区域内产业园区、土地整理、路网建设和水系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九、推进细河经济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开发进度,将区域内农民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十、在细河经济区范围内注册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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