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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十二、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上述(一)、(二)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其入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贸易工业、环境保护和水务等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上述(一)、(二)项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在线内保留使用的,补签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十条关于禁止在线内任意建设的规定,该条第(二)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在线内建设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监察和考核。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生态遭到破坏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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