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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本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六、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
  七、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届满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处理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建筑物的权属纠纷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商配合。
  八、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届满的,原则上不予以续期,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对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时,应征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十、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的,不得超过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
  十一、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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