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
《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管,依法收回线内使用年期已届满的土地,依法收购年期届满前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并依法将收回、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加强对线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线内出现任何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制定线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线内生态原貌。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
四、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配合,对线内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清查,查清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权属等情况。
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现状清查的结果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制成图表和名册,并报市政府审查后,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图表和名册应详细记载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情况。
经市政府审查并公告的线内建设现状图表和名册,可作为各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