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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7年3月16日 深府〔2007〕48号)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
  (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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