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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八条 在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基础上,进行社会评估。评估结果按不同等次折算为分值,计入绩效考评总分,最高分值为100分。

  社会评估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提出)。

  第九条 按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和社会评估综合分值进行排序。基础考评分值达到1000分为达标。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和社会评估三项分值之和为考评总分,总分上不封顶。按总分多少确定被考评单位在不同类别中的名次。

  第十条 对绩效考评内容及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年度工作的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三、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本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被考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绩效考评总分当年排名前三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给予记功。

  第十三条 对绩效考评总分当年排名后三位(D类最后一位,下同)的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对排名末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诫警。

  对绩效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对排名末位的主要负责人,免除职务。

  第十四条 对市管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及奖惩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对驻沈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向其上级机关通报。

四、绩效考评管理及结果审定

  第十五条 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其子项目考评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子项目考评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子项目考评单位应保证考评结果客观真实。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绩效考评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对子项目考评单位的考评,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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