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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完成“两个不低于”任务,实现“三大目标”,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制定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赋值、量化考核、总分排序、奖罚分明、末位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负责全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市考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使绩效考评具有可比性,按照情况和职能大体相近或类似的原则,将被考评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进行考评管理。

  A类:区、县(市)及开发区

  B类:经济管理部门

  C类:行政审批、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

  D类:部分驻沈执法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

二、绩效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和社会评估,并分别予以赋值。

  第六条 基础考评按A、B、C、D类分别设定分值1000分,具体分值分配另行确定。

  第七条 动态考评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设置加减分及局部否定因素。

  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年度工作受到省委和省政府以上机关表彰、在全国某些范围内排名位次前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支持经济发展成效显著、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

  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出现明显失误、严重影响信访稳定、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诉及腐败案件发案较多、受到市委和市政府及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给予减分。

  对出现重大的信访事件、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诉案件、腐败案件和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实行局部“一票否决”,扣除所在考评项目的全部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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