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加大培养和使用力度,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确保任务的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 不能被评选为“双拥” 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先进典型,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