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第一批不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通知
(沈政发[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精神,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依法开采矿产资源,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第一批不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关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闭范围和依据
对下列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实施关闭;座落在风景旅游开发区的,依据《关于发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实施关闭;座落在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关于对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矿山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辽国土资发[2000]57号)实施关闭。
二、关闭办法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对不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做好善后工作。区、县(市)有关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关闭文件,按程序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证,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及供电、供水和通信线路等辅助设施。
三、关闭时间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工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座落在风景旅游开发区、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