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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修正)[失效]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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