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1日粤府(1994)1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