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会议审批和会议组织,提高会议效率
(一)严格执行全市性会议计划,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开实会。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没准备好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尽量合并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升层次,特殊情况确需以全市性工作会议形式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审核把关,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会议规格的规定,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二)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凡根据职责应由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以及主办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的,一律不得提请市政府开会研究协调;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职责分工可以自行处理的,不提请上一级领导协调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由分管副市长先行把关协调;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其反馈意见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上会议题的审核把关,对确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开会协调决策的事项,必须将部门间协调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分歧梳理出来,提出召开会议的具体建议,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律服从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除参加中央、省有关会议和市委主要领导的会议外,必须依时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原则上由有关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必要时也可委托本区、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参加,但参会人员必须能够代表本区、本部门发表意见,不允许在会后再推翻或否认本区、本部门的表态意见。
(四)市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工作,一个问题只召开一次协调会,只出一个会议纪要,有关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事项,除会议有专门时限要求外,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承办单位在公文反馈时限、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时限到期未反馈的,由发文单位或会议组织单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出催办通知,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2次催办仍未回复且无正当理由的,移交市政府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限期2个工作日内回复;2次督办未按要求回复的,移送市监察局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