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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
(2007年3月14日 深府〔2007〕46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四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减少文山会海、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规范公文和会议管理,压缩公文、会议数量,促进“行政绩效年”活动的开展和效能政府的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文、会议总量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计划性和具体工作中的调研协调,严格控制公文和会议总量,确保2007年市政府印发普发性公文、办公会议纪要的数量,及召开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的数量分别较2006年减少15%以上,力争减少25%。
  二、提高公文质量,明确办理时限
  (一)坚决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办部门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根据职能或市政府文件、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明确的牵头主办部门,应切实发挥主办部门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作用,确保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应按主办部门负责制要求先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间若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进行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达成共识的,由主办部门在文件中提出明确的措施或意见;经协调达不成共识的,由主办部门综合提出若干方案,连同各方理据及主办部门倾向意见,报请市政府决策。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报送公文,并指定专门处(室)、专门岗位对公文进行综合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须先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所附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凡内容、形式、程序不符合公文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不予受理(详见附件)。
  (三)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的公文,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明确反馈时限,承办单位应按时反馈意见。未明确反馈时限的,特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普通件应在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或12个工作日(通过文件交换站)内反馈。个别涉及复杂问题难以按上述期限反馈意见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在反馈期限内说明情况,由来文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延期。不能通过文件交换站或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送的急件、涉密件等,要派专人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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