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及报批
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按城市分批次方式报批农转用、征收,涉及拆迁等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由地块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所有费用列入成本,结算方式另行规定。
(四)土地价格确定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经对该宗地评估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地价会审小组集体讨论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五)拟定、公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批准后,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以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供地,并发布地块出让公告。
(六)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
出让方案公告后,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地块竞得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建设开竣工期限、闲置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条款。
(八)办理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
竞得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到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规划建设、环保及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协议约定,按原受让价收回,另行处置。
(九)供地结果公示
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须将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政府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