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7〕2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市土地市场经过几年来的培育建设,已经逐步进入成熟阶段,走上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所有经营性用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对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各地出于招商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工业用地竞相压价及粗放低效利用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市社会经济正处高速发展阶段,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必须加大土地利用管理创新的力度。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政府产业规划导向的落实,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改善我市招商引资环境,创造条件吸引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项目的入驻。
二、实施范围及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的范围为:生产性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工业区配套设施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非国有资本全资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等。
土地使用者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因乡镇、村企业改制涉及原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经农村集体土地所用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