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2%;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并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领导干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有1名女干部。妇女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女领导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和有关单位在录取新生、授予学位、安排进修、派出留学、评聘职称等方面,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