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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⒒对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⒓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⒔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⒕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授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⒖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⒗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⒙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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