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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四)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首报负责制,即首先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牵头负责查处,并抄告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门店以及机关、厂矿、学校、工地等单位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查处。
  (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进行综合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重点检查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和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持有情况。对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的,由质监部门通报工商、卫生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提请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对无证无照的单位,按照首报负责制的要求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铺的整治。重点检查坐落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品店铺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食品店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小食品店铺。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的整治。重点检查小餐饮店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等原料、非食品原料、过期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对基本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整改并加以规范。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经营户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毒有害及“三无”食品的行为,特别是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未经检疫的猪肉、豆制品、熟食肉制品和散装食品等以及使用有毒有害或非食用辅料的违法行为。
  (五)扶持整合一批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要通过多种模式,创造条件,在生产工艺、食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扶持整合一批规模虽小,但始终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联合做大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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