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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明确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执法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整治力度,依法进行案件移送。要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建立区县、乡镇和街道、村和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房屋租赁实行严格管理,闲置的农村住宅、非食品生产企业厂房等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房屋一律不得租赁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作为生产加工场地。
  (二)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监管查处,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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