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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方案通知


  五、实施范围

  我市建成区范围,含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以及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华侨投资区。

  六、实施内容

  (一)建立健全管理法规,完善管理体制

  1.根据《纲要》要求,尽快修改出台《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完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验收、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内容,配套完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我市城市照明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地方性约束文件,为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提供指导依据。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协助单位:市法制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城市照明管理处)

  2.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市场竞争和优化市场秩序。逐步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路幅20米以上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由各城区负责落实路幅20米(含20米)以下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集中行使管理职能。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逐步放开作业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等各环节建立完善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各城区、开发区,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二)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1.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明确节能的指标和措施。

  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从我市总体布局出发,对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照明建设进行宏观研究,确定远景目标和总体布局,并据此提出各分区的规划原则和技术措施,以及建设的实施建议;二是在宏观研究的指导下,对各分区进行功能评价,在充分利用现状设施的基础上,完善公共亮化设施和市政照明基础设施,提出主要的控制指标,并作为指导下一阶段控规编制的依据;三是完善控制性规划及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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