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继续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加大公益岗位开发力度,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并提高就业稳定性。
4.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多种形式就业。积极推进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
5.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的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积极发挥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6.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县级劳动力市场,形成以县级劳动力市场为骨干,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为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降低招聘和求职的社会成本。
7.完善失业调控。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8.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新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要根据其创业意向和自身条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提供优惠政策或创业条件,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增加就业机会。
9.规范境外就业管理。建立境外就业人员联系制度和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我省在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同时,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二)技能人才培养
1.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行动",组织实施好"415"培养计划(即在2007年--2010年培养15万名高技能人才)和"5+1"计划行动(即"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技能岗位对接行动")。
2.提高技工学校教育质量,加大技工学校教育资源整合力度,重点建设云南省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等一批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高职院校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远程职业培训,建立云南省高技能人才远程职业培训站。
3.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规划,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广完善名师带徒措施,把企业建设成为培养高技能的主要阵地。加强对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市场化运营、职业技能资格统一考试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完善培训机构评价办法,逐步实现职业教育的终身化、社会化。
4.加强校企联合,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平台。选择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企业和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高级技工学校,建立6个至8个国家级、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立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5.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互衔接。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考核与评聘改革工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