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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人员。一般国际旅行社不少于20名,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名。

  旅行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建立导游等级、服务质量与报酬挂钩的激励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在年审时,旅行社应当提供与聘用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五险”金凭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建立导游和领队人员管理制度、人员档案及对导游和领队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注重导游和领队队伍建设,每年统一培训导游人员时间不得少于7天,培训资料必须建档保存,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导游和领队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将旅行社对导游和领队人员的处理情况在诚信公示榜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导游管理公司(导游服务中心)负责导游的注册、代办导游证和导游等级证;组织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并组织所属导游人员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审培训;建立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基本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公司导游的考核、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调用导游管理公司的导游人员时,应当按照《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导游管理公司签订年度导游服务协议。

  因导游自身因素或者导游管理公司(导游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管理公司(导游服务中心)应当协助旅行社予以妥善解决,并 承担连带责任。

  因旅行社私自与导游人员联系出现问题的,责任由旅行社承担。

  第二十五条 景区(点)应建立景区(点)专职导游管理制度、人员档案及对景区(点)专职导游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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