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队人员必须参加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州、市旅游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培训,全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根据年审培训、业务开展、接受行政处罚、游客反映情况等给予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或不予通过年审。暂缓通 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旅行社因工作需要聘请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有特定语种能力的人员临时从事导游工作的,由旅行社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旅行社必须将到期的临时导游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第十三条 导游和领队人员变更服务旅行社的,按照《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由原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导游证(领队证),由新服务旅行社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景区(点)专职导游变换服务景(区)时,需参加新的服务景区(点)专职导游考试。
第十四条 不再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的,由服务旅行社将导游证(领队证)交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经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或景区(点)的委派实施导游服务,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竞赛或全局性的活动,展示导游风采和云南旅游形象。在活动中获得名次的或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选派参加某一项重大活动表现较好的,免下一年度导游年审培训,并在导游等级考试中加2分。
第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要关心导游人员,制定措施,维护导游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注意采集导游先进事迹,加大对导游队伍的正面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导游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导游诚信建设工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引导行业人才合理流动和健康发展;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导游行业规范与发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重视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优质服务评比、竞赛活动,树立行业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