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外省考取全国导游资格证到我省申请导游证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 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导游证。
第六条 具有导游资格证并与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经出境旅游组团社推荐可参加领队考试。考试合格者向国家旅游局申请领队证。
同时持有外省领队证和全国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到本省从事领队工作的,应当与本省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订劳动合同,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领队证。
第七条 本省主要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
与景区(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景区(点)推荐,可参加景区(点)专职导游考试,考试合格者向省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
景区(点)专职导游考试工作由所在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制度的景区(点)内的导游讲解工作应当由景(区)点专职导游承担,全陪和地陪导 游人员可陪同游客进入,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本省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四种。领队人员和景区(点)专职导游暂不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第九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后,经考核合格者,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者,应当参加中级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可以申请高级导游员资格考核评定;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特级导游员资格评审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实施。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旅游局颁布的《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队和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