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已经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旅游局第五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为,倡导导游诚信服务,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导游人员包括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当持有《领队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旅行社,导游协会和导游公司(导游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以诚信为本,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意识,弘扬诚信精神,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守法意识,模范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