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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七、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核发营业执照,确有困难,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银行部门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八、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九、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医院可给予减免35%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5%的手术费。

  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本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证明,公交部门可减免50%的车船费。

  十一、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应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保证其基本收入不低于当地当年政府所公布的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水平。

  十二、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拆迁贫特困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特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

  十四、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可减免30%安装费。

  十五、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和被市(地)以上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全国性和世界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结婚已满五年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核,当地政府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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