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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3.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相关线索。
  4.对非法开采者,由市国土、安监等部门追究其违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堵销售和运输渠道

  由各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来往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堵住非法矿产品的流通渠道,对从事非法矿产品销售、运输、收购的违法者,一律由工商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工作措施

  2007年春节期间至2月底,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两次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点进行地毯式清查,对查出的问题采取严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3月初开始转入长效管理,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不定期清查和打击,防止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近期处于煤炭等矿产资源销售旺季,也正值农闲季节,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盗采现象屡有发生。根据2007年2月14日全区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为深刻汲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就此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法盗采事故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盗采案件。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盗采区、煤矿区,建立健全各级监控网络和长效监督机制,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做好防范工作防止非法小煤窑的死灰复燃。

  (二)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力度。由各县及各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城区)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监察部门密切配合。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将容易发生非法盗采的区域作为重点,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特别是夜间的巡查。一旦发现非法盗采活动要及时处理,将非法盗采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止非法盗采活动的滋生漫延。

  (四)强化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的整治活动,对非法盗采矿产品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采掘机械等设备要坚决予以没收,并从重处罚。对非法盗采的民爆物品使用和来源,公安机关要严格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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