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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办〔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区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减轻中低收入职工还贷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期限。借款人在按月正常归还贷款的基础上,其本人及配偶在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间,从现在的每间隔5年调整为1年。
  二、调整提前部分还贷限额。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时间后,凡提取公积金(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冲还部分贷款的,不设置最低限额,借款人可按提取额冲还贷款,也可补充自有资金同时冲还贷款;但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冲还部分贷款的,仍保持每次偿还贷款额不得低于1万元的规定不变。
  三、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整。凡不存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还后提”原则,即根据提取人间隔期内已偿还贷款本息确定提取额,直接支付提取人。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其在贷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冲还公积金贷款,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可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还贷信用审核。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借款人需在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时间进行审核,凡借款人在提取冲还贷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逾期还贷1次(指已计算逾期利息)或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时间3次(指发生违约行为)的,其提取还贷时间从发生逾期或最后一次违约之月起延长6个月,即要求保持连续正常6个月的信用记录。
  五、具体实施时间。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时间从2007年1月起实行。为避免首次办理时可能出现的“窗口”拥挤现象,公积金中心应按原贷款办理时间进行逐月分流。
  1、2007年1月受理在2002年年底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冲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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