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授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