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列入国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