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核定的编制以内,出现职位空缺,从机关内部晋升和转任有困难的,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调任公务员。必要时,也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调任。
第八条 调任的国家公务员,须经过严格考核,并符合以上条件:
(一)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政治思想水平;
(二)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级调动。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以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经考核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实行公务员转任:
(一)工作需要;
(二)按规定需要回避;
(三)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和职位;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提出转任申请:
(一)现任工作与本人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不相适应;
(二)因工作地点造成夫妻异地分居或其他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任、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征求本人意见;
(二)填写《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国家公务员转任登记表》;
(三)调入调出单位商洽;
(四)考察与审批;
(五)办理调任、转任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调任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公务员转任,由调、转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