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2日)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录[1999]85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凡属党委直接管理的公务员的调任、转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的对象、条件、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交流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个人服从组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副处长以上、市(地)机关担任副科长以上、县(市)机关担任副局长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