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部分产权房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或证件外,还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文件或相应机构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或典当的,当事人应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他项权利。
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保持证书);
(三)抵押、典当合同书;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批手续;
(五)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对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在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盖他项权利设定专用章,在房屋产籍档案中作他项权利设定记录。
第三十条 同一房屋分割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同一抵押期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一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在他项权利存续期限内,不得申请转移登记或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自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