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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失效]


  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部分产权房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或证件外,还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文件或相应机构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或典当的,当事人应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他项权利。

  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保持证书);

  (三)抵押、典当合同书;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批手续;

  (五)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对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在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盖他项权利设定专用章,在房屋产籍档案中作他项权利设定记录。

  第三十条 同一房屋分割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同一抵押期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一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在他项权利存续期限内,不得申请转移登记或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自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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